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4年7月16日13時許,繆某科在龍港市某某某售樓處毆打他人。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繆某科行政拘留九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龍港農(nóng)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行政拘留送蒼南縣拘留所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自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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