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月月初至2025年4月16日,當事人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在浙江省溫州市龍港市泰安地下商業(yè)街B***-B***室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行政處罰的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1、責令關閉;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整(67625.0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需按照處罰決定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龍港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