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管理的通告
(第20號)
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時消除進口冷鏈食品環(huán)節(jié)疫情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xiàn)就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入龍所有進口冷凍冷藏水產品、畜禽肉類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檢驗檢疫合格等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和消毒實施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業(yè)經消毒的證明(以下稱“消毒證明”)。
二、新入龍的進口冷凍冷藏水產品、畜禽肉類,未取得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的,不得在龍港貯運、銷售或生產加工。已入龍的進口冷凍冷藏水產品、畜禽肉類無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的,在補全相關證明后,準予運輸、銷售或生產加工。
三、所有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貯存單位,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實行“冷鏈食品溯源碼”首站賦碼和掃碼追溯管理, 不采購、銷售和生產加工未加貼“冷鏈食品溯源碼”的進口冷鏈食品。鼓勵消費者使用掃碼查詢功能,對銷售無碼進口冷鏈食品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四、對確需直接進口冷鏈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yè)采取名單制管理,沒有列入名單的生產加工企業(yè)一律不得進口冷鏈食品。
五、對未取得合格證明、消毒證明,或拒不執(zhí)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貯運、生產經營單位,查封涉事產品并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六、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或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消毒、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龍港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