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龍港法院對原龍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職員繆某某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繆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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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08:52 上傳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繆某某利用其在蒼南縣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龍港分中心負責不動產抵押、轉移登記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獨自或伙同同案犯黃某某(已判決)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50余萬元,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繆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獨自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繆某某曾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受過刑事追究,又有其他違法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但其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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