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臺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伍建利受賄、濫用職權(quán)、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伍建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案外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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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10:18 上傳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樂清市公安局局長、臺州市副市長、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合作人及某建設(shè)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某檢測技術(sh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張某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施工推進、竣工驗收、減輕行政處罰、職務提拔、刑事強制措施變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親屬收受上述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42余萬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推動臺州市電動自行車物聯(lián)網(wǎng)項目過程中以權(quán)謀私、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損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至案發(fā),其妻弟黃愛輝實際控制的杭州日嘉物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從該項目中獲利3510萬余元。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明知趙某某、吳某某系涉嫌騙取出口退稅900多萬元案件的主犯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伍建利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趙某某、吳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得以順利偵辦,二人已被逮捕并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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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建利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濫用職權(quán)罪、徇私枉法罪。鑒于伍建利到案后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伍建利,男,漢族,1970年9月出生,浙江溫州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2001年3月至2020年8月,溫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副處長、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溫州市看守所所長;文成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樂清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浙江安防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籌)黨委書記;省公安廳監(jiān)管總隊總隊長;臺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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