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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 09:59 上傳
主要違法事實: 2023年8月11日,當事人龍港市龍和郡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場所經營期間1項水質衛(wèi)生指標游離余氯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
行政處罰的依據:《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的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需按照處罰決定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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