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通報依法查處的8起安全生產違法領域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0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工業(yè)企業(yè)隱患整治專項行動要求,對龍港市黃河產業(yè)園的龍港市陳某某復膜加工廠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加工廠存在“安全出口被貨物封堵,未保持暢通”的安全隱患。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钡囊?guī)定。2025年3月18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六十六條處罰檔次二的規(guī)定,對該加工廠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27,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龍港市某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4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位于龍港市士金兜村的龍港市某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未履行以下職責:1、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3、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guī)定。2025年4月24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第三條處罰檔次三的規(guī)定,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溫州某某印業(yè)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6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位于龍港市產業(yè)基地啟動區(qū)的溫州某某印業(y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該公司一樓溶劑倉庫無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現場存放乙酸乙酯4桶、乙酸正丙酯2桶、異丙醇1桶、乙酸正丁酯1桶,存在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隱患。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2025年5月13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第五十一條處罰檔次一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溫州某某印業(yè)有限公司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5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位于龍港市示范工業(yè)園區(qū)的溫州某某印業(yè)有限公司開展安全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關閉了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該倉庫內存有甲醇、柴油等危險化學品,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 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規(guī)定。2025年5月15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罰檔次一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溫州市某某乳膠制品有限公司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yè)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31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龍港新城區(qū)域工礦企業(y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對位于龍港市啟源路的溫州市某某乳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存在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的員工林某某正在2樓生產車間進行電焊作業(yè),屬于工貿企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yè)”的規(guī)定。2025年4月29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二十五條處罰檔次一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10,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溫州市某某鋁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6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龍港新城區(qū)域工礦企業(y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對位于龍港市玖贏智造園的溫州市某某鋁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該公司5樓車間內存放有聚氨酯膠黏劑36桶(20kg/桶),聚氨酯膠黏劑7桶(20kg/桶),均屬于危險化學品,現場未采取人體靜電消除器、防爆排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安全措施,存在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安全隱患。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2025年4月28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五十一條處罰檔次二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溫州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鎖閉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位于龍港市新雅工業(yè)區(qū)的溫州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鎖閉了木板銷售倉庫北側的安全出口,存在鎖閉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的安全生產隱患。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其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 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钡囊?guī)定。2025年5月14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第六十六條處罰檔次二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浙江某某防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13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位于龍港市興業(yè)路的浙江某某防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溫州某某家文具有限公司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租賃期間雖有對承租方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但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存在未履行出租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 處理情況
經調查,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fā)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的規(guī)定。2025年5月14日,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六十三條處罰檔次一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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