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全面放開龍港市城鎮(zhèn)落戶限制有關規(guī)定的通告 《關于全面放開龍港市城鎮(zhèn)落戶限制有關規(guī)定》日前已經龍港市人民政府批準,將于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現予公布。 特此通告 龍港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12日 關于全面放開龍港市城鎮(zhèn)落戶限制有關規(guī)定 為全面深化龍港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龍港全域人口市民化進程,促進龍港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7〕9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9〕70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fā)〔2016〕26號)精神,結合龍港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公民申請戶口遷移落戶龍港市范圍適用本規(guī)定。 國家、省、溫州市對落戶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條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自愿申請、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 第三條戶口遷移落戶分為引進人才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居住地落戶、政策性落戶和社保就業(yè)落戶等類別。 第四條引進人才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引進人才落戶: ?。ㄒ唬┚哂小稖刂菔懈邔哟稳瞬欧诸惸夸洝分蠥BCDE類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yè)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先落戶后擇業(yè)。 (二)前項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yè)地落戶: 1.經市委組織部門(人才辦)認定的創(chuàng)新團隊和創(chuàng)業(yè)項目成員、人才工程項目獲得者、副高或碩士研究生。 2.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獎項)的完成人或獲得者。 3.經市委組織部門(人才辦)、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高級技師、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 4.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引進的其他人才類人才。 第五條親屬投靠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ㄒ唬└改敢环綖槲沂屑彝艨诘?,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落戶。 ?。ǘ┓蚱抟环綖槲沂屑彝艨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ㄈ┏赡曜优疄槲沂屑彝艨诘模涔餐畹母改缚缮暾埻犊柯鋺?。 ?。ㄋ模└改笧槲沂屑彝艨诘模缭谖沂袩o成年子女照顧,可允許成年子女投靠(照顧)落戶。 ?。ㄎ澹╇x異未婚人員申請遷回原籍或投靠其直系親屬落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憑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法律生效文書和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申請落戶。 第六條居住地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居住地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戶。 ?。ǘ┰诒臼芯哂泄⑺阶赓U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戶。 依本款取得落戶資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備案租賃私房落戶的,需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內立為一戶”的原則辦理。 ?。ㄈ┏钟惺校h)政府建設批文或其他權屬證明,首次交易購房并實際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四)已實際交易購房,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等涉及房屋處分后,具有房屋使用權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房屋已被拆除或屬非住宅類、違法建造的,不得落戶。 第七條政策性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政策性落戶: (一)經批準調入市里工作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 (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三)經市級體育部門審核同意后引進的運動員。 ?。ㄋ模┍臼猩吹拇笾袑T盒T谛W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位于本市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ㄎ澹┇@得市級部門以上評定的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yōu)秀農民工、最美龍港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最美家庭成員、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榮譽稱號且未超過3年的,可在實際居住地、就業(yè)單位所在地或社區(qū)公共集體戶落戶。 ?。┙浭屑t十字會認定,對促進本市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yè)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第八條社保就業(yè)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社保就業(yè)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并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可在本市落戶。 ?。ǘ┰诒臼型顿Y辦企業(yè)、個人創(chuàng)業(yè)并繳納稅款,且取得商業(yè)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在房產所在地的社區(qū)公共集體戶落戶。 第九條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分戶落戶: ?。ㄒ唬┘彝コ蓡T分居數處,且具備立戶條件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分戶落戶。 (二)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成員結婚而分開生活的,憑結婚證分戶落戶。 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而分開生活的,有房屋產權證明的,憑市房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割證明或裁決書申請分戶;無房屋產權證明的,可憑其家庭成員共同協(xié)商的分家析產協(xié)議書及社區(qū)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等材料申請分戶落戶。 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或獨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戶。 第十條其他人員落戶。大中專畢業(yè)生、退役軍人、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人員的落戶等,按現行國家、省、溫州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按照本規(guī)定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落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后可以落戶單位集體戶。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規(guī)上工業(yè)企業(yè)、服務業(yè)企業(yè)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可按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第十二條本市戶口人員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市同意被掛靠的親友處;無處掛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公共集體戶。 第十三條根據本規(guī)定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內落戶。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按以下先后順序,在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戶、經常居住地社區(qū)公共集體戶或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 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七條所列類別人員及其隨遷人員,若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市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十四條根據需要,經公安部門核準,可以以社區(qū)為單位設立社區(qū)公共集體戶,統(tǒng)一掛靠符合落戶條件但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掛靠戶口的公民戶口。 第十五條戶口遷入社區(qū)后,是否享受當地社區(qū)的經濟合作社成員待遇與戶口無關。涉及社會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計劃生育和就學等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研究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所指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公安或房管部門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不含商鋪店面)。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所指的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本市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且依法進行就業(yè)登記、參加工作所在行政區(qū)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所指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規(guī)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未超過”,均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二十條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龍港市范圍內施行。由龍港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戶口遷移落戶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