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11時(shí)56分許,蘭某駕駛青桔共享單車在鰲江鎮(zhèn)104國道印務(wù)路交叉口自北向南橫過人行橫道時(shí),車頭與馬某駕駛的轎車右側(cè)車身發(fā)生碰撞,因蘭某未佩戴安全頭盔,事故造成蘭某頭部受傷。
交警溫馨提示:請為自己“戴”頭盔,別為交警“帶”頭盔。
安全頭盔就是“保命符”,也是電動車騎行人員的生命防護(hù)屏障,能使交通事故對人體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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